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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 【发布单位】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发布文号】财驻甘监[2008]47号
  • 【发布日期】2008-06-11
  • 【生效日期】2008-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财驻甘监[2008]47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正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112号)和《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37号)的规定,制定了《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正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112号)和《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3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员办开展审核工作,应遵循规范、效率、服务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审核程序,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出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的审核意见。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参合人员医疗补贴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年底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卫生厅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后,甘肃专员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资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补充有关资料后再受理。

第五条 甘肃专员办严格按照财政部授权,对申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审核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甘肃专员办受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后,审核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审核认定意见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甘肃省财政厅、卫生厅。

第七条 甘肃专员办在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后,在保证申报资料完整、及时、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出具对申报中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意见。

第八条 审核人员草拟审核认定意见时,要说明审查核实过程,对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数据的调整应注明原因,经处领导复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和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核认定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中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须附以下材料:

(一)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卫生部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省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表;

(三)省级汇总的申请年度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表;

(四)省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

(五)财政部、卫生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重点是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地方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数核定材料等;

(六)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对下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对申请中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省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省级申请材料有关数据准确情况;

(三)省级申请材料基础要素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为了把握省级申请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各级政府以及财政、卫生等部门层层落实,专员办在审核前或审核过程中,要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实地核查验证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统计确认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情况;

(二)统计确认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

(三)省、市、县级财政分别安排并已拨付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补助资金情况;

(四)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五)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际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专员办认为需重点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卫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相关事宜进行论证和审核时,应通知甘肃专员办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甘肃专员办对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制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并上报财政部,同时抄报卫生部、省政府。

第十四条 甘肃专员办审核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审核程序,规范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要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处室负责人要对审核岗位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复审,将审核意见书面材料报办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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