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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吴城遗址保护方案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493号
  • 【发布日期】2008-06-11
  • 【生效日期】2008-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吴城遗址保护方案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吴城遗址保护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08〕493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江西省樟树吴城遗址制陶作坊抢救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08〕19号)、《关于呈报〈江西省樟树吴城遗址祭祀场所抢救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08〕20号)和《关于呈报〈江西省樟树吴城遗址铸铜作坊抢救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赣文物局发〔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吴城遗址是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目前,该遗址正面临着人为和自然破坏的威胁,亟需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管理。吴城遗址保护的近期工作应以做好遗址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为主。吴城遗址的展示应根据遗址的价值和保存状况统筹考虑,近期暂不考虑铸铜作坊遗址的展示。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补充对窑址保存状况的勘察,评估水库对遗址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本体保护措施。已迁移保护的6号龙窑不必再原址复建。

(二)应进一步评估目前所采取的建保护房展示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尽量减少遗址露明展示,可考虑在覆土保护的基础上采用浅根系植被进行标识,并辅以文字标牌说明。

(三)应进一步加强对祭祀遗址的考古研究,为遗址展示提供基础资料。模拟展示应严格按照考古发掘出土时的遗址状况进行复原。

(四)应补充遗址分布的大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三、请你局组织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在做好遗址勘察的基础上,抓紧制订遗址防洪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吴城遗址保护规划》的部署,重点做好土地用途变更、道路调整、居民搬迁、农田限耕、水土保持等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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