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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38号
  • 【发布日期】2008-06-06
  • 【生效日期】2008-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构建全省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度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粮、棉、油、生猪、水产生产基地,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失。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湖北的紧迫要求,是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08年,我省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经办保险机构要抓住机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创新支农方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2008年,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在继续按照2007年方案要求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同时,新增水稻、奶牛、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4个试点险种,中央和省、县(市、区)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每亩4?9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5%,每亩2?1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

(二)奶牛保险。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险费率6%,每头保费3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0%,每头108元;省财政承担30%,每头108元;县(市、区)财政承担20%,每头72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72元。

(三)农房保险。为全省110万户“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县(市、区)政府自主决定为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费5元,保险金额4万元,保费补贴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财政状况自主确定。

三、政策性“三农”保险保障措施

(一)明确经办机构。2008年政策性“三农”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简称人保财险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系统(简称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承办,中介机构、保险营销人员不得介入政策性“三农”保险业务。其中,全省农房保险全部由人保财险省分公司承办;黄冈市、鄂州市的水稻、奶牛及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承办,其他市、州、县由人保财险省分公司承办。

(二)成立工作专班。分别成立水稻、奶牛、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实施。其中,水稻、奶牛保险工作专班由省农业厅牵头,农房保险工作专班由省民政厅牵头,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专班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经办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工作专班。

(三)切实落实保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经办保险机构定期将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按险种报同级农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将已签订保单、农户已缴清保费及县(市、区)已足额拨付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据此拨付中央及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对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省财政要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四)合理制定并认真执行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由两家经办保险机构商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保险合同要通俗易懂,表述清晰,应明确说明中央、省、县级财政及农户的保费分担等情况,体现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以及参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24小时内即生效。

(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经办保险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的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赔付。经办保险机构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用于弥补出现大灾时理赔资金不足。

(六)严肃保险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经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湖北保监局、经办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进入乡镇和村组,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千方百计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农”保险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建立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委农办作为召集单位,湖北保监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气象局、人保财险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强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各地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的具体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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