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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人社部函[2008]65号
  • 【发布日期】2008-05-22
  • 【生效日期】2008-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认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92所院校和首钢总公司等157家企业为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布,示范基地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各示范基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我部将为示范基地免费制作标志铜牌,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经验交流,指导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

附件:1.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院校)名单
2.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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