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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齐普生技术有限公司驻福建办事处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协作〔2008〕311号
  • 【发布日期】2008-05-21
  • 【生效日期】2008-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齐普生技术有限公司驻福建办事处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齐普生技术有限公司驻福建办事处的批复

(闽经贸协作〔2008〕311号)




深圳市齐普生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设立福建办事处的报告已悉。经研究,同意你司在福州市设立驻福建办事处。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张蓉同志任办事处负责人,办事处地址:福州市晋安区东大路花开富贵B座12楼C室,电话: 0591-87566595、87566596。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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