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禹王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408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禹王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禹王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08〕40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山西禹王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7〕15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禹王城遗址保护规划》在基础资料、保护区划、保护措施和展示方式等方面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一)应补充考古勘查资料,加强研究,进一步探清城墙、各类建筑基址和手工作坊遗址的分布范围,为明确保护对象,调整保护区划提供依据。

(二)应加强遗址价值和保存现状评估,分析影响因素,评估各类灾害对遗址的影响,为制订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和防护策略提供依据。

(三)应从整体保护禹王城遗址的角度出发,根据价值评估和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合理调整保护区划。保护区划的边界应依据地形、地貌划定。

(四)文物本体的保护措施应遵循最小干预的原则。应针对不同类别遗迹分别补充保护措施。采用化学方法加固土遗址的方法应慎重。

(五)遗址的展示应以确保遗址的安全和完整为前提,不同意规划中提出的禹王台基址和城墙遗址展示方法,不同意原址复原展示窑址及冶炼遗址,建议在禹王城展览馆中进行模拟展示。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控制禹王城展览馆的规模和体量。

(六)应充分评估遗址内村落和工厂对遗址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搬迁规模,制订切实可行的搬迁计划,并实施长期调控。

二、请你局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对该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