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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水库坝下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2008〕23号
  • 【发布日期】2008-05-17
  • 【生效日期】2008-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水库坝下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紧急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水库坝下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紧急通知

(环办〔2008〕23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受汶川大地震影响,重灾区的一些水库出现险情,同时,由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影响,部分河道被堵塞,形成了一些“堰塞湖”,一旦发生下泄,将对下游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请你局组织有关地方环保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动与水利部门沟通了解危、险水库和“堰塞湖”的名单、位置,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

二、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在前一段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对灾区危、险水库和堰塞湖坝下的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尾矿库等高危行业隐患情况进行排查。

三、及时通报排查情况,督促整改到位。对于在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主动与当地防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通报隐患排查情况,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督促当地政府和企业尽快消除隐患,确保灾区环境安全。

四、隐患排查的情况纳入《关于加强污染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一并按时填报。重大隐患问题要随时报告。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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