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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嵩山少室阙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439号
  • 【发布日期】2008-05-14
  • 【生效日期】2008-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嵩山少室阙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嵩山少室阙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439号)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批登封市嵩山少室阙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08〕4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嵩山少室阙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还需做必要的修改,具体意见如下:
(一)规划文本中的“保护区划”应注意与少室阙申报世界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相衔接。若“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无区别,建议两区合并。
(二)少室阙保护展示用房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神道的标识展示,突出阙、神道与山的整体空间格局。
(三)建议小型游客服务设施在靠近停车场一侧建设,尽量避开少室阙神道的中轴线。
三、请你局督促、指导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该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涉及的各类文物保护、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加强对嵩山少室阙保护、管理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的指导,妥善解决规划涉及的居民搬迁和环境整治等问题,并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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