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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的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8〕46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的意见

(皖政〔2008〕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实施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的第一年,开好头,起好步,对于顺利实现提升行动确立的目标任务至关重要。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培育市场主体为基础,以发展龙头企业为主线,以发展十大主导产业为方向,以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和国际化为重点,以完善农业产业化组织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坚持科技先导,突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提升,全力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2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3000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现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龙头企业1家,超50亿元的4家,超20亿元的20家,超10亿元的30家,超亿元的400家;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80%以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达19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0000个。
今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要达170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1:1;实现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1家,超20亿元的5家,超10亿元的20家,超亿元的200家;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60%;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达96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5500个。

二、工作重点
(一)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高起点培育龙头企业
1.着力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对有望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建立“一企一策”的政企联系制度,促其迅速成长为全国同行业的排头兵企业;对有望达到5亿元、10亿元的龙头企业,进一步研究制定企业原料基地建设、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农户培训、品牌提升、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协调财政、税务、工商、审计、质监等部门,帮助企业建立财务、生产、技术和人才管理等制度,引导龙头企业尽快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龙头企业盘活存量资本,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和收购。今年将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考核调整,筛选一批优秀企业进入省级龙头企业队伍。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软环境建设,采取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吸引国内外大企业来我省建基地、搞加工。帮助龙头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开展合作,鼓励省外同行业相关企业以参股、控股或买断等方式,联合、兼并、重组省内企业。今年,将分期分批组织龙头企业赴国外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贸易洽谈和招商等活动。
3.加强对龙头企业家的培训。每年集中安排1―2次培训活动,着力提升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今年,重点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各市每年也要组织1―2次针对龙头企业家的培训活动。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品牌化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
1.建立高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以十大主导产业为基础,按照优化布局、改善品质的要求,重点发展一批农产品优势产区和优势产业带,培育农产品加工业集群。从今年开始,全省重点发展优质小麦、水稻、玉米、油菜、饲草、奶牛、生猪、家禽、肉牛、水产、茶叶、蔬菜、茧丝绸、水果、棉花、中药材、炒货、林特产品等生产和加工基地。各地也要选择若干优势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围绕市场搞加工,围绕加工建基地,突出特色,扩大规模,提高档次,形成“特色+规模+档次”的经营格局。
2.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按照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要求组织生产,逐步建立起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3.推进品牌化建设。切实把品牌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开展“三品”认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国字号”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争取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地理标识,做大做强做响“生态品牌”、“原产地品牌”等特色品牌。今年,将认定和整合一批安徽名牌农产品,在此基础上,争创5个国家级名牌农产品。
(三)强化农业产业化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应用平台,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对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用新品种、新技术。引导龙头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各类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与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的合作,大力推进农民就业培训和“绿色证书”工程。从今年开始,重点开展农业动植物新品种选育、畜禽和水产品规模化健康养殖和重大疫病防控、主要粮食作物丰产高效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与示范、农业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区域综合示范等。
(四)健全现代流通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现代物流业进入农业领域,探索与国内外大超市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建立现代物流体系。以长三角地区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直供直销、网上交易,逐步建立联通全省、辐射全国的农产品连锁配送体系和电子商务网络。继续办好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和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五)完善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模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股龙头企业,利用龙头企业人才、资金、技术、市场资源优势,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跨区域联合与合作,增强服务功能,拓展发展空间。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吸收基地农户参股等形式,将加工、销售、运储等环节的利润适当返还农民。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创建工程”和培育特色产业“百村示范千村带动行动”。从今年开始,重点培育100个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0个“一村一品”示范村,开展大规模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今年,省财政安排预算和整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等部门资金共6500万元,重点支持“532”提升行动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项目,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能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
(二)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资等进入农业领域,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今年,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发展;将“532”提升行动重点工程项目打捆纳入省“861”行动计划,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加强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战略合作。大力发展以县、区为重点的信贷担保、信托、典当拍卖、抵押质押、融资租赁等金融组织,积极争取扩大村镇银行试点,探索设立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以县、区为重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四)加大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力度。加强政府、证券中介机构和龙头企业间的沟通与联系,引导龙头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认识,将具备上市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重点培育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导。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进一步拓宽上市和融资渠道。从今年开始,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证监局等部门将筛选10家左右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上市辅导,今明两年力争培育2个以上企业上市。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研究制定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税赋减免等优惠政策。同时,围绕实施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针对当前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不断研究新情况,制订新政策,解决新问题。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与领导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药监局、省供销社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迅速将“532”提升行动发展规划分解到各产业。省工商、税务、国土资源、交通、科技、质监、供电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继续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通过齐抓共管,在政策落实、税费减免、用水用电、市场准入、产品认证和监测、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品牌推介等方面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下联动,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532”提升行动的强大合力。省里将适时对十大主导产业任务分解落实的各归口单位和市、县实行分层次考核。
(二)抓紧完善十大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十大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要根据我省“十一五”发展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快修改完善十大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各市政府要按照省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发展规划和十大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尽快制订相应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
(三)建立动态监测和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完善监测制度,加强对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和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和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从今年开始,重点做好纳入省“861”计划重点项目的统计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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