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08〕575号
  • 【发布日期】2008-05-08
  • 【生效日期】2008-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8〕575号)




阳光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阳光保险〔2008〕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加强对集团内部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分公司为牵头单位,到当地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