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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二批省级生猪储备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闽经贸市场〔2008〕282号
  • 【发布日期】2008-05-06
  • 【生效日期】2008-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二批省级生猪储备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二批省级生猪储备计划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8〕282号)




漳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经贸委、财政局,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闽政[2007]21号)要求,现将2008年第二批省级生猪储备任务1000吨(折合20000头)下达各有关承储企业(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栏、出栏时间。第一批省级活体生猪储备应于2008年4月30日全部出栏。第二批储备生猪入栏时间为2008年5月1日,出栏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在这期间省政府若无动用,期满后由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组织承储企业自行出栏。

二、落实储备计划。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要根据《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闽经贸市场〔2007〕7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闽经贸市场〔2007〕8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生猪入储,与各承储企业签订合同,认真落实省级生猪储备各项具体工作。

三、加强储备管理。从第一批省级生猪储备检查情况看,个别承储企业存在台帐不够完善、生猪存栏结构不完全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等问题,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储备生猪日常管理,指导督促承储企业逐步完善生猪储备台帐系统,及时上报储备生猪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有关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要督促辖区内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记录和储备生猪台帐,确保生猪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第二批省级生猪储备任务分解表.doc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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