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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6号
  • 【发布日期】2008-05-06
  • 【生效日期】2008-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6号

关于防止马达加斯加立夫特山谷热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马达加斯加暴发立夫特山谷热疫情。至2008年4月17日,共报告病例418例,其中17例死亡(病死率4%)。为防止立夫特山谷热传入我国,保护前往马达加斯加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马达加斯加的人员,如有寒战发热、肌痛头痛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健康申报(空港采用旅客主动申报形式)、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立夫特山谷热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

二、来自马达加斯加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的消毒和灭蚊处理,不应携带蚊虫和反刍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马达加斯加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发现有反刍动物及其产品的,一律作封存或销毁处理。同时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的灭蚊措施,降低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马达加斯加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准备前往马达加斯加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信息,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五、立夫特山谷热是人畜共患疾病,人主要是通过接触死于立夫特山谷热动物的血液、器官和组织而感染,其次为蚊子传播。潜伏期约2至7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常有严重头痛及肌肉痛,可并发视网膜炎症、伴有出血和黄疸、脑膜脑炎的症状,致死原因多为出血,特别是消化道出血。前往立夫特山谷热病流行区旅行时必须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避免接触感染动物或病畜尸体。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至8月6日(3个月)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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