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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1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1号
  • 【发布日期】2008-04-29
  • 【生效日期】200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1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381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转让,不得为无证企业代加工产品;为合法农药企业代加工与所颁证书相同的产品,必须在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8年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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