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08-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

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卫生部编制了《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卫生部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三)《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
二、卫生部信息内容分类
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卫生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8类:
(一)机构职能,包括卫生部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专项工作预案等;
(四)行政许可,包括卫生部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卫生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
(六)卫生统计,包括卫生资源、卫生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医疗服务收费变化,居民健康水平和疾病谱变化等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七)公告通告,包括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八)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医政管理、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台港澳合作、行政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三、卫生部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卫生部网站相应栏目、《卫生部公报》或卫生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找所需信息。
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分为纸质目录和网上目录两部分。纸质目录以《卫生部公报》增刊形式每年年初更新一次;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可在卫生部网站“卫生部信息公开”子站中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请按照《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要求,在卫生部网站在线填写并提交《卫生部信息公开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将《申请表》提交卫生部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受理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内容或作出相关处理。
四、卫生部信息公开场所
(一)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
(二)卫生部公报。
(三)卫生部信息公共查阅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机关大院信息公共查阅室
邮政编码:100044
咨询电话:010-68792932
五、卫生部信息申请受理机构
卫生部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10-68792932
传 真:010-6879295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邮箱:apply@moh.gov.cn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