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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南宁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27
  • 【生效日期】200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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