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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 【生效日期】2008-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非住宅交易过程中能否收取抵押手续费问题的请示》(赣发改商价字[2007]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明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产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用,非住房交易过程中不能收取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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