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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8〕6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 【生效日期】2008-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具体为: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名义上不是法人单位,但基本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类银行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局)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等。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以反映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为主体,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同时辅之以实物量调查。
三、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
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办理统计报告备案手续,接受统计调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在办理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手续时,要督促其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报告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清查工作。
四、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省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全省统一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切实执行《湖南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界定调查对象和范围,及时给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记录,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服务业统计资料,确保调查范围准确,调查对象全面,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服务业业务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同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服务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五、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做好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要依法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加强对服务业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公布;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有关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要经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评价考核服务业发展使用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并盖章的统计资料或者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报道未公开的重要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前,应当报请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
六、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服务业分布范围广、行业差别大、单位数量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市州、县市区政府统计主管部门配备人员力量,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加强统计力量,明确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安排。统计主管部门要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的要依法处理。
附件:湖南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职责
服务业统计调查责任部门包括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单位)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职责为:
(一)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管理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
2.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对服务业统计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和发布;
4.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测;
5.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1.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录;
2.负责组织(协助)所属行业范围内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初审、报送工作;
3.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抄报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统计报表、资料;
4.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具体负责的行业
(一)省统计局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仓储、典当、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特殊教育、游乐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二)省农业厅
除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以外的其他农业服务业。
(三)省水利厅
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灌溉服务、其他水利管理。
(四)省林业厅
自然保护、林业服务业。
(五)省乡镇企业局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六)省畜牧水产管理局
渔业服务业、兽医服务、其他畜牧服务。
(七)省交通厅
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地方铁路运输。
(八)省建设厅
城市公共交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九)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南航湖南公司
航空运输。
(十)省邮政管理局
国家邮政、其他寄递服务。
(十一)省通信管理局
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
(十二)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与发行、音像制作。
(十三)省信息产业厅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公共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
(十四)省文化厅
其他计算机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其他文化艺术、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其他娱乐活动、电影放映。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商业银行省(长沙)分行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证券市场管理、证券经纪与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分析与咨询。
(十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保险辅助服务。
(十八)省司法厅
法律服务。
(十九)省工商局
广告业、市场管理。
(二十)省旅游局
旅行社、游览景区管理。
(二十一)省科技厅
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
(二十二)省气象局
气象服务。
(二十三)省地震局
地震服务。
(二十四)省测绘局
测绘服务。
(二十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技术检测。
(二十六)省环保局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
(二十七)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测绘服务。
(二十八)省民政厅
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
(二十九)省教育厅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三十)省劳动保障厅
职业技能培训、技工学校教育、社会保障业。
(三十一)省卫生厅
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
(三十二)省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三十三)省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
(三十四)省体育局
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
(三十五)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三十六)省宗教事物局
宗教组织。
省统计局要按照服务业发展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变化的实际,依据本文件精神,及时把服务业统计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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