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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 【生效日期】2008-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厦门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厦门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厦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五条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指南》、《目录》、《公报》、《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宏网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电子文本,不能通过金宏网送交的或未能形成电子文本的公文或信息,应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1)。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厦门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八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附件2)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通过行政中心文件交换站或信函邮寄方式回复报送单位;对网上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交接记录,双方可自行上网打印交接单。

第十一条各级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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