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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04-22
  • 【生效日期】2008-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8年3月10日,武汉境内318国道岱黄1号公路立交桥工地发生梁体倾斜致2人受伤的事故后,省委书记罗清泉当即作了“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李春明副省长就贯彻落实罗清泉书记重要批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近些年来,随着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工业、铁路、交通、水利和电力等一大批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为改善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各类事故呈现多发态势。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6?25%,其中发生了“8・5”野三关隧道透水、“11・20”高阳寨岩石崩塌等影响较大的事故。今年1-2月,建设工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又分别上升71?43%和57?14%。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各地、各部门、各建设企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用“铁的手腕、铁的面孔、铁的标准”,坚决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责任制;要坚持召开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措施和要求;要搞好相关工作的协调服务,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

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专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严格安全准入,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坚决不予许可;建设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深化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代表政府认真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程创建活动,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整改隐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事故;各级政府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并切实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要建立并推行“双联”综合监管机制。省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联合各专业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两次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开展联合督查,并与在鄂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督查情况,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市(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与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工区)联席会议,联合对辖区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督查,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联合检查和联席会议情况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确保生产安全。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所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编写安全生产专篇,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交底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业方式和组织,确保安全生产,尤其是对桥梁、隧道(涵洞)和高边坡开挖、高空作业等重点部位要加强监理力量,把好安全关。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施工现场的源头治理力度,工程开工前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评价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参建各方都必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积极创建安全标准化工程,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各类事故。

四、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患于未然

各地、各部门、各建设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在去年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地做好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全力抓好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切实落实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依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项目法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一个人。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措施。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公示公告、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三是要建立群防群治机制,促进隐患排查治理。一方面要建立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发动群众举报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不力等情况;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监督,适时报道隐患整治工作,适时曝光整治不力的问题。对安全隐患治理自觉性不强的,要重点监督。四是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督办工程建设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督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工程建设一线加强督促指导。省安委会将在7月、12月分两次组织由发改委、建设、安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部门专家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或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整顿的要坚决停工整顿。

五、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建设工程高风险、易突发事故、易发事故的特点,制定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范围,对现场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适时监控,制定综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综合演练。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作业条件、设备状况和人员、技术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预案进行及时的评估、修订完善,及时补充、增配安全、有效的救援装备,狠抓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自防自救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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