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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 【发布文号】环发〔2008〕22号
  • 【发布日期】2008-04-21
  • 【生效日期】2008-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农业厅(委、办、局):

秸秆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为保障北京等奥运城市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

2007年5月至6月国家卫星遥感监测数据表明,我国主要农区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等省焚烧秸秆火点数分别为280个、1013个、357个、592个和 577个,比2006年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原环保总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具体规定:“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为秸秆禁烧区域。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以保障奥运空气质量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秸秆禁烧工作推向深入。

为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域全部列入禁烧范围。为确保奥运空气质量,今年5月初至9月底,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江苏、辽宁等省市,将作为重点禁烧区域,必须实行全面禁烧。

二、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疏堵”结合,既抓秸秆综合利用,又抓秸秆禁烧的原则,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做好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提请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部署禁烧工作,层层抓好落实,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并严格奖惩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强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查责任落实情况,查措施到位情况,查秸秆焚烧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秸秆焚烧情况作为各地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各级环保及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要强化现场执法检查,集中力量确保重点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发现禁烧区域内有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安徽、江苏、辽宁等地区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奥运期间实现全面禁烧。

在禁烧期间,环境保护部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全国农作物秸秆焚烧情况进行监测,并在“12369中国环保热线”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刊登监测结果。5月下旬至6月中旬,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农业部组成督查组,对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等省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情况。

请列为重点禁烧区域的省市将本省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分别于5月底和7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金冬霞

电话:(010)66556458

传真:(010)66556457

电子邮件:jdx@12369.gov.cn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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