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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鹤壁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16
  • 【生效日期】2008-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企业签订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要求和省政府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 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一五”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 2008年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是市政府与各县(区)、有关企业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5 ― 2010 )》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各县(区)、有关企业要确保完成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今年,市政府将对各县(区)、有关企业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二、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承担的总量控制计划目标任务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分解到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有关企业要于2008年 4月 3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2008年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三、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区)、有关企业要对本县(区)、本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于2008年 7月 5日 、 2009年 1月 5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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