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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78号
  • 【发布日期】2008-04-03
  • 【生效日期】2008-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8〕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我省将从2008年开始对各地单位GDP能耗情况进行统计与监测,现就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能源统计与监测工作

能源统计与监测是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社会能源基本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做好能源保障和节能降耗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搞好能源统计与监测,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能源统计基础较为薄弱,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能源统计与监测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技术手段落后,直接影响了节能降耗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能源统计与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科学的能源统计与监测体系,不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使能源统计与监测工作尽快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二、逐步建立科学的能源统计与监测体系

能源统计与监测必须以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与监测体系为基础,以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为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科学的能源统计与监测体系提上工作议事日程,加强计量基础工作,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的能源统计与监测体系,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对万元GDP能耗按季度监测,对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按月监测。政府、企业及所有用能单位能耗统计,必须以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采集的数据为依据,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完整和准确。各设区市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省统计局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实施监测和认定,各县(市、区)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设区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测和认定。

三、实施GDP能耗指标联合公告制度

由省统计局、省经贸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建立GDP能耗指标联合公告制度。全省及设区市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实行年度公告制度,每年在国家公报出来之后发布数据;全省及设区市单位GDP电耗及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半年公告制度,每年8月底前公告上半年数据。

四、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要切实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工作。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必须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检测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起省级以上计量检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经贸部门和质监部门要着力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和计量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按职能分工抓好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制度和台账的健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测与执法监督等工作,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五、明确职责与分工

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搜集审定全省及各设区市能源生产消费数据、建立全社会能耗和万元GDP能耗的测算及全省能源统计与监测体系,协调解决我省能源统计与监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全省万元GDP综合能耗的统计与监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的季度统计与监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全省重点企业能耗的月度统计与监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督促、指导重点耗能企业配备和检测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由省质监局具体负责。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生产、供应单位要做好能源生产、销售、调入、调出及库存的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系统能源的消费统计,配合做好能源流通统计。煤炭、冶金、建材、石油、化工、造纸、纺织、电力等重点耗能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要切实做好本行业的节能统计并配合统计部门认真做好单位产品能耗统计制度方法的制定工作。福州海关要按照相关分类目录要求提供能源商品的进、出口实物量数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承担能源统计与监测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实施能源统计与监测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附件:1.福建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2.福建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1:

福建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能源消费量统计核算方法,省级和各设区市采取能源供应统计与能源消费统计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能量平衡核算方法;县(区)统一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本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先建立再完善的原则,重点抓好能源产品生产、地区间流入与流出以及主要能源消费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建设。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制度,整合各能源主管部门、协会统计力量,充分发挥部门、协会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照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2.加强建设,做好统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3.加强计量,夯实基础。各社会用能单位必须做好计量器具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发电量主要是指地方小水电。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定为全部煤炭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重点用煤企业,以及铁路、港口等煤炭运输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流入、流出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重点用煤企业,以及铁路、港口等煤炭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经贸委煤调办组织全面调查,省统计局配合。

(二)原油。根据现有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省经贸委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省经贸委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燃气。主要是指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天然气。主要由省建设厅提供各地区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消费量,并参考规模以上工业的天然气消费量。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五)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0%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福建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5%左右,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户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户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样本企业及个体户的营业额和能源消费数据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福建调查总队在限额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户中组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南昌铁路局、厦门航空公司、福州长乐机场、厦门机场、泉州晋江机场、武夷山机场、冠豸山机场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福建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福建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待国家制度正式出台后,我省参照执行。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附件2:

福建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全省及各设区市、各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我省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

2.要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

3.要加强数据质量评估,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实施监测和认定。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负责监测。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对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督促各类社会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健全能源计量与统计管理制度。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和各设区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

(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4)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

(5)重点耗能行业的单位增加值能耗

重点耗能行业包括:煤炭、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6)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重点耗能产品包括:火力发电量、粗钢、生铁、铝加工材、水泥、合成氨、印染布、机制纸及纸板等。

2.监测频率:季度

3.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经贸委

(二)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1.监测指标

(1)单位产品能耗

(2)单位产值能耗

(3)能源加工转换效率

2.监测频率:月度

3.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经贸委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经贸委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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