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环发〔2008〕9号
  • 【发布日期】2008-03-31
  • 【生效日期】2008-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08〕9号)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达到了国家《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研究,批准上述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你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抓好示范园区建设,严格执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在完成建设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不断深入,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