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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56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主导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城市公用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引导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形成合力,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城乡一体、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公共汽车,积极筹建城市轨道交通,提高公共汽车营运质量和效率,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争取至2010年,市区公共交通占城市交通总出行比重的25%以上,市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线网重复系数降至2.5,万人拥有公共汽车不低于11标台,公交场(站)面积及公交站点覆盖率达到国家标准,公交换乘枢纽建设符合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

三、建立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管理机制

(一)强化政府对公交行业监管力度

1、成立公交行业管理机构,依法统一管理公共交通行业,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实现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强化对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考核公交企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服务水平提高。

2、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优先的法规政策体系。尽快制订我市公共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场站等技术标准体系,为我市公交交通管理提供支持。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公交企业改革

深化福州市公交企业改革,按照“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三)加快推进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制度

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打破公交线路终身经营制。通过特许经营,加强政府监管,淘汰运行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公交企业,确保公交安全营运,提高服务质量。

四、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政策

(一)加大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由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各类公交场站等公交基础设施下一年度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场站建设资金应优先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二)强化成本监管,规范经济补贴、补偿

1、建立规范的公交运行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估,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成本必须定期由市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2、公交运营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开辟政府指令性公交线路所造成的亏损,经年度审计评估后,由市政府对企业政策性亏损部份给予合理补贴,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到位。

3、各类公交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包括高龄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免费乘车,月票等,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对于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增加的支出,采取与公交企业应缴的城市公用附加费对抵的方式解决。

4、确保燃油补贴落实到位。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准确地核定各城市公交企业上年度公交运力、燃油消耗总量,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转移支付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5、支持公交科技进步。市政府对智能调度系统、电子站牌系统、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智能化交通系统的建设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6、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补贴政策。通过听证制度,考虑市财政、居民承受能力和企业经营成本,科学合理地核定公交票价。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征收权限申报免缴营运车辆的入籍费、公路基金、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福州市五城区及闽侯大学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公交车免收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公共汽车驾驶员的培训费、考试费用应给予适当减免,并优先安排考试。

五、落实规划指导作用,完善线网体系

(一)优化公交线网布局,扩大线路覆盖范围

1、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调整优化市区公交线网,加快建立公交干线,补充完善城区外围公交线路,并积极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前期工作,争取“十一五”内动工建设福州市轨道交通项目。

2、积极新辟服务居住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公交线路,方便群众的出行;根据乘客需求,开设上下班高峰接送线、夜间通宵线、区间快速线、旅游观光线、居民区专线等不同功能的公交专线;

3、增加公交运能,提高网络运输效率。根据公交发展需要,加大公交车辆的投放力度,理顺线网功能层次,合理调整停靠站密度、间距,加强公交枢纽建设,方便换乘,以减少道路交通压力,提高公交服务效率。

(二)建立城乡交通统筹发展的公共交通体系

市区行政区及部分区外组团范围要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城市边缘设置城市公共交通与长途客运、农村客运的换乘枢纽,解决农村出行难的问题。同时,在城市交通综合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三)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调整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一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及基础设施的布局和用地,提高中心城以外城区的城市公交线网密度;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公交线网规划、公交场站枢纽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五年进行一次修编,以科学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六、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

(一)合理规划建设场站和配套设施

1、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将场站及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计划;

2、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建设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客运码头、公路入城口等交通节点处的大型客运枢纽中心,实现市内公交与对外交通的便捷换乘;

3、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预留公交港湾停靠站用地,配套的公交站台等应同步建成。在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二)实行用地划拨政策

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其土地用途。

七、建设道路优先系统

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是提高公交运营速度和准点率的基本保障,交通组织和路权分配要围绕“公交优先”进行。

(一)科学设置优先(专用)道。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专用)道,使公共交通成为市民首选的出行方式。凡条件允许的市区道路应逐步设置公交专用道(或高峰时段公交专用道),争取3至5年形成较为完善便捷的公交专用道网络,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的现状;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

(二)加强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积极推进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采取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相位、设置公交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依法查处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车辆,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八、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加快建立现代化的营运调度、维修和停车场管理系统。积极探索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应用技术,提高管理能力,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合理组织交通,最大限度挖掘现有交通设施的潜力,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尽快建立包括公交出行查询系统和线路运行显示系统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信息网络。

(二)大力推广公交电子票制(IC卡)自动收费系统,通过优惠的价格和优良的服务,吸引客流,鼓励减付换乘。在城市公共汽车IC卡运用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使用,加快形成减付换乘、一卡多用、覆盖多种交通方式、具备综合功能的现代电子票制。

(三)推广使用低能耗、高效率的环保型公共汽车,并对现有车辆节油、环保方面进行技术改造,同时着手开展天然气等新能源公共汽车的试点工作。

(四)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强化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建立专项资金,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

(五)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线路、文明车组”及“青年文明号”等活动,强化司乘人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要以公共服务质量来规范公共交通营运企业,突出服务质量、服务装备、服务标准和公共义务,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出行条件。

九、维护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一)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我市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并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认真贯彻国家劳动制度规定,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益,关心和爱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加班的,要控制在劳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予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十、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市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公交优先工作。市交通局要加大对农村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以及协调好公路客运进城车辆与公共汽车的接驳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公交场站内的治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大对挤占公交设施的非法客运活动的查处力度;市财政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规范的公交运行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

(二)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公交集团公司、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切实监督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各自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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