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厅水字[2008]60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已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填写,根据《关于实施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8]66号)要求,我部统一印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现就《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到部水运司内河建设处申请领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由水运司内河建设处邮寄。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填写要求

(一)航道工程。

治理航道长度、航道等级、航道尺度(航深、航宽、曲率半径)等。

(二)航运枢纽。

电站装机容量、船闸级别、每座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泄洪闸孔等。

(三)船闸。

船闸级别、船闸有效尺度(长×宽×门槛水深)等。

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航道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做到标准统一,格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