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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8〕5 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闽政〔2008〕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环保局制订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发〔2007〕36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以下简称《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以下简称《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5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要求予以核定。其中:电力行业重点考核省下达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已投运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等;非电行业重点考核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五条 考核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和《意见》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其中二氧化硫应有非电行业的削减计划),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牵头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统计局和监察厅组成考核组,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考核结果认定: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个等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设区市,认定为未通过。

第八条 考核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县(市、区)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需报经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九条 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在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予以通报批评,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暂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用海、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三)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局。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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