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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8〕35号
  • 【发布日期】2008-03-13
  • 【生效日期】2008-03-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

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

(汕府〔2008〕3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改善市区交通环境,根据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妥善解决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有关问题的决议》,决定启动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现就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的汕头市金砂东汽车客运站和迎宾临时配客点、榕江临时配客点、黄山临时配客点、天山临时配客点、长荣临时配客点、黄河临时配客点,必须于2008年5月31日前撤销。

二、本通告规定撤销的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应当于2008年5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清理拆除超过规划时限的临时建筑设施;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三、本通告规定撤销的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撤销后,不得再从事与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的客票发售、配载业务和作为旅客上下客点使用。

四、原进入本通告规定撤销的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客运班车,应当在2008年5月31日前按市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的要求,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班车调整进站等手续。

五、各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依法核准的汽车客运站进站经营,不得在站外上下旅客和进入未经批准的站场经营。

六、交通、公安、工商、规划、运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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