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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批准第五批“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高厅〔2008〕2号
  • 【发布日期】2008-03-12
  • 【生效日期】2008-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批准第五批“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批准第五批“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

(2008年3月12日 教高厅〔2008〕2号)




广东、陕西省教育厅,中科院人事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理科基础科学人才培养,拓宽理科基地覆盖面,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建设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意见》(教高〔1992〕4号)精神,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网上公示,我部决定批准25个专业点为第五批 “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名单见附件)。

“基地”专业点可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和《200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申请2008年度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项目申请事宜见自然科学基金委门户网(http://www.nsfc.gov.cn)。

各校要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1998〕2号)精神,做好“基地”专业点招生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把这些专业点真正建设成为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的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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