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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7.29”特大交通事故和“8.30”病死猪肉案件问责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13号
  • 【发布日期】2008-03-10
  • 【生效日期】2008-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7.29”特大交通事故和“8.30”病死猪肉案件问责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7.29”特大交通事故和“8.30”病死猪肉案件问责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8年2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7.29”特大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对“7.29”特大交通事故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问题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和市“8.30”案件联合调查组《关于对“8.30”病死猪肉案件问责追责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予以转发,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工作,强化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对“7.29”特大交通事故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问题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市政府:

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年第49号精神和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要求,2007年10月22日,由市监察局牵头组成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办、市城市规划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7.29”特大交通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7.29”特大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007年7月29日9时23分,林立明驾驶神鹰牌农用自卸车(京B68888),在香坊区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延福街口时,将在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过红旗大街的6名行人撞倒,造成了5死1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张树林;京B68888号车牌系伪造;肇事驾驶员林立明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2007年12月14日,哈尔滨市香坊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驾驶员林立明有期徒刑7年,车主张树林有期徒刑5年。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宾县农机监理站考验员违规给肇事司机林立明办理驾驶证问题

林立明驾车造成“7.29”特大交通事故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其在没参加驾驶技能培训考试的情况下,通过宾县农机监理站考验员苏建辉、沈宏伟、杨德春办理的。苏建辉、沈宏伟、杨德春违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给林立明办理驾驶证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现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发地段道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时,没有迁移人防工程地上通风井,存在阻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问题

2005年,在实施通乡街道路改造时,市“通乡街道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现红旗大街其他路段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均已拆除,只有事发路段仍留有绿化隔离带(建设二环路时遗留),造成了事发路段与其他路段道路通行能力不匹配。因此,指挥部决定扩大施工范围(通乡街道路改造设计时不包括事发路段),将事发路段的绿化隔离带一并拆除。在拆除时,因人防工程地上通风井在绿化隔离带中,市建委副主任郭立杰(通乡街道路改造项目负责人)要求指挥部工程部罗滨涛去香坊区人防办协商迁移通风井事宜,罗没找香坊区人防办负责人,而是找了红旗商贸城孙经理商议,当时孙经理说通风井不能迁移,罗就认为这是香坊区人防办的意见,并向郭立杰作了汇报。因此,指挥部只拆除了绿化隔离带而将通风井仍保留在原位,并只在通风井上画了红白警示标志线。此通风井长2.64米、宽3.2米、高1.6米,独立在路中央,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了过往车辆驾驶员的视线,形成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交警部门发现事发地段道路改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存在人防商场地上通风井阻挡视线的交通安全隐患,未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的问题

“7.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地段道路改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存在人防工程地上通风井阻挡视线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发现该交通安全隐患后,香坊交警大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向香坊区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在调查组调查期间,该大队大队长陈晶怕承担责任,指使该大队工作人员崔广义补写了1份报送给香坊区政府的《关于改造红旗大街与安埠街人防工程排风口的情况报告》。

(四)事发地段人行横道前路面上未设置警告标示和事发地段人行步道信号灯采购过程中,交警部门工作不到位和效率低的问题

公安交警部门没有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7.29”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地段人行横道前路面上设置警告标示。2007年初,市公安交警支队将事发地段设置人行步道信号灯纳入计划,可直到“7.29”事故发生时也没有落实,这从客观反映出了市交警支队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但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战伟在参加《议论风生哈尔滨》直播节目中,却将这个工作效率不高的责任推给了市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

三、处理意见

(一)因宾县农机监理站监理员苏建辉、沈宏伟和杨德春违反规定给林立明办理驾驶证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待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3人作出处理后,再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上述3人的党政纪责任。

(二)在通乡街道路改造期间,将通风井留在路面上形成了交通安全隐患。对此,指挥部负责人市建委副主任郭立杰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郭立杰作出深刻检查,全市通报批评。

(三)责成市建委牵头协调市人防办和香坊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年第49号的要求,积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将事发地段人防工程地上通风井迁移,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香坊交警大队发现事发地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向香坊区政府提出书面的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隐患,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安全。另外,在调查组调查此问题期间,香坊交警大队大队长陈晶为躲避调查,推脱责任,指使他人补写报告。对上述问题陈晶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公安局给予陈晶行政记过处分。

(五)市公安交警支队没有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范,在事发地段人行横道前的路面上设置警告标示和在采购事发地段人行步道信号灯工作中效率低下,并推脱责任。对此,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战伟负有领导责任。责令战伟作出深刻检查,全市通报批评,建议市公安局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建议市公安局加强队伍教育,提高干部素质,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排除,不能立即从根本上排除的要在加大监管的同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安全。建议市建委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专此报告。

市“7.29”特大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对“8.30”病死猪肉案件问责追责调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2007年9月26日,由市监察局牵头,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渎职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2007年8月30日发生的病死猪肉案件(简称“8.30”案件)进行调查。经过认真调查核实,查清了此案主要事实和相关问题。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8.30”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7月27日,市畜牧兽医局所属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动检所)接到举报电话称道外区北七道街早市有人贩卖和批发死猪肉,而且数量较大。得知情况后,动检所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以下简称治安支队)密切配合,经过1个月的缜密调查取证,初步理清了以道外区钱塘街早市为中心的违法经营链条。2007年8月30日凌晨,动检所和治安支队采取收网行动,在道外区北七道街和钱塘街早市查扣8945千克问题猪肉,后经采样送省动物兽医检疫站检验,确定有4745千克为病死猪肉;其余4200千克猪肉,经调查核实为检疫证明不全、物证不符的猪肉,与病死猪肉无关。收网行动中,动检所联系了《哈报》、《新晚报》、《生活报》、哈电视台“方圆之间”和“都市零距离”栏目的记者,并通过相关媒体给予了报道。8月31日下午,动检所和治安支队到哈达屠宰场核实情况,当场又查扣已屠宰的10头疑似病死猪,经检验确定为病死猪肉。9月30日,市检察院认定“8.30”案件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司法标准,对不法肉贩孙国友、孙立影等5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治安支队对上述5人取保候审。经调查认定,在此期间,我市未发现因食用病死猪肉发生的食物中毒和相关的食源性疾病。

二、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议事规则,擅自决定新闻报道问题

2007年8月29日动检所与治安支队商定采取“收网行动”,市畜牧兽医局主管副局长刘进盛同志,接到动检所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报道“8.30”案件的请示后,违反本局《畜牧业信息宣传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没有向党组书记、局长王运义汇报,也未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便擅自同意新闻媒体报道此案,使敏感的病死猪肉问题迅速扩散到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问题

市商务局所属畜禽屠宰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队),负责全市生猪屠宰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应依法取缔私设屠宰点,打击辖区内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猪肉,确保肉食品消费安全。但稽查大队没有全面制定、细化本部门的执法制度和措施,日常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力,单纯按哈达屠宰场报宰时间派出执法人员使打击私屠滥宰的作法流于形式,工作失察,对哈达屠宰场有意错开报宰时间,避开检疫、检查人员,私屠滥宰病死猪情况一无所知。

(三)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

道外区北七道街和钱塘街早市经营者根据季节变化,每天早4时至5时开始陆续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道外工商分局北七工商所对进入早市从事肉禽等食品经营的业者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但北七工商所干部按工作制度早6时才上岗,从时间上看,存在市场监管空白点问题,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还不够完善、健全。

三、处理意见

(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规定,建议给予刘进盛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给予稽查大队大队长王吉群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副大队长季文玉同志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三)建议给予道外工商分局通报批评,责令分局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

专此报告。

市“8.30”案件联合调查组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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