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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办市函〔2008〕49号
  • 【发布日期】2008-03-03
  • 【生效日期】2008-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办市函〔200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8年是全国开展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的第十年,是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通过10年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的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于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举报和打击走私盗版,维护音像市场经营秩序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当前音像市场形势,为进一步普及音像市场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关于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有关要求,文化部决定开展第十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时间:2008年4月20日―26日,其中4月26日为全国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日。

二、第十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主题:“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

三、宣传要点:

1.大力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原则立场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2.大力宣传政府打击盗版开展的行动以及典型案例;

3.强调侵权盗版严重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建设;严重危害文化产业发展,阻碍文化艺术创新;拒绝和抵制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

四、宣传方式:

(一)组织音像企业、专家学者以召开研讨会、专题论坛、培训班等形式,引导音像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全社会维权意识;推动音像经营门店成为抵制盗版,经营正版,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阵地。

(二)以设立法制宣传咨询点、图片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音像市场法制知识和盗版产品的危害和识别,提高群众的鉴别能力,树立自觉抵制盗版的意识。

(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各级文化部门在宣传活动前后,要集中开展音像市场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大对盗版DVD压缩碟、盗版游商、无证照摊点及合法门点的违法经营行为等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并在4月26日组织统一的违法音像制品销毁活动。

五、工作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宣传。要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音像企业守法、维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提高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等方面出发,围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主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与集中执法行动相结合,有效推动音像市场建设,全面提高对音像市场的管理水平。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在中国文化市场网音像电影频道设立“第十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专栏。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迅速提供有关信息,以供及时发布。对于在宣传周期间需要重点宣传的,请提前报送宣传事项及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请于5月20日前把第十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总结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联系电话:010-59881896、59881897。

传 真:010-59881896、59881899。

E-MAIL:songxiaoqing1984@yahoo.com.cn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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