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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23
  • 【生效日期】2005-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项“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为“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商业内容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的“广场管理部门”修改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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