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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23
  • 【生效日期】2005-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因受交通、施工现场、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降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比例的,建设单位应分别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或进行现场搅拌”。

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缴纳专项资金的情况予以审查,凡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未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未缴纳专项资金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缴纳专项资金的情况予以审查。发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未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未缴纳专项资金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交纳专项资金”。

三、删除第十八条“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市内控制路段行驶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准许其在市内控制路段行驶,确保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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