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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通告[2008]4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通告[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2-28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通告[2008]4号

卫生部通告[2008]4号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诊断标准》等14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现发布《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诊断标准》等14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 215-2008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诊断标准

(代替WS 215-2001)

WS 216-2008 登革热诊断标准(代替WS 216-2001)

WS 217-2008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诊断标准

(代替WS 217-2001)

WS 278-2008 流行性出血热诊断标准

WS 279-2008 鼠疫诊断标准

WS 280-2008 伤寒和副伤寒诊断标准

WS 281-2008 狂犬病诊断标准

WS 282-2008 猩红热诊断标准

WS 283-2008 炭疽诊断标准

WS 284-2008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

WS 285-2008 流行性感冒诊断标准

WS 286-200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

WS 287-2008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诊断标准

WS 293-2008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以上标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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