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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23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 【生效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琼府办〔2008〕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省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全运会等各类体育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海南争荣誉,特制定以下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奖励办法

(一)表彰。

对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运动员,团省委、省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女运动员,省妇联将同时授予“海南省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奖励。

1.奖励标准

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50万元

第二名:30万元

第三名:20万元

第四名:13万元

第五名:10万元

第六名:7万元

第七名:5万元

第八名:4万元

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经全国比赛选拔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2.5万元;直接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5000元(未经全国比赛选拔的)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

(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一份奖励。

(4)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两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5)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6款奖励。

(6)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订。

(7)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一年不足两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两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二、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表彰。

对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团省委、省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女运动员,省妇联将同时授予“海南省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冠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奖励。

1.奖励标准

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18万元

第二名:9万元

第三名:5万元

第四名:2万元

第五名:1.5万元

第六名:1.3万元

第七名:0.8万元

第八名:0.6万元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

(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一份奖励。

(4)教练员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两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5)在第十届全运会夺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再获奖牌的(其所获名次必须高于第十届全运会名次或与第十届全运会名次相同),除按第十一届全运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外,金牌另奖励9万元、银牌另奖励4.5万元、铜牌另奖励2.5万元。

(6)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7款奖励。

(7)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订。

(8)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一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一年不足两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两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三、参加其他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残疾人奥运会的奖励标准参照奥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标准参照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三)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等的奖励标准按不高于全国运动会奖励标准的30%执行。

(四)特殊奥运会的奖励标准按不高于残疾人奥运会奖励标准的20%执行。

以上体育运动会的奖励办法及审批办法参照海南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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