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4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08]32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 【生效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4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4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目前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集中申报重新注册审批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获准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及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凡我局已正式受理重新注册申请的,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重新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二、在重新注册审批结果明确后,生产企业应当凭新核发的注册证书作为产品合法上市的批准证明文件。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