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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4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4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 【生效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由我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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