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63号
  • 【发布日期】2008-02-22
  • 【生效日期】2008-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闽政文〔2008〕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节能办制定的《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省政府节能办

(二○○八年二月)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国发〔2007〕36号)精神,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设区市依据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闽政文〔2006〕480号)制定的年度单位GDP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省重点耗能企业中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的,以企业编制的《节能规划》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其余省重点耗能企业按省经贸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闽政文〔2006〕480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备案。

(二)各设区市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办。省节能办召集省经贸委、发改委、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政府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省经贸委会同省国资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政府。

(四)其它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设区市政府和省经贸委。

省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设区市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设区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经贸委和设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设区市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