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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湘价费〔2008〕23号
  • 【发布日期】2008-02-19
  • 【生效日期】2008-0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8〕2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内学生所需教科书和部分教学辅助资源由政府统一采购,免费向学生发放,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试点工作。为保证上述重大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的现象,经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我省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六项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收费。鉴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内学生所需教科书和部分教学辅助资源已由政府免费提供,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中的主要部分已由财政补贴,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已大幅度提高,决定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在继续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基础上,取消原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搭餐费项目,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杂费,包括原包含在杂费范围内的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和学生守则及证徽费等项目。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限额收费项目,取消原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的借读费项目。取消上述收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和自愿购买校服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
二、加强对各保留收费项目的管理。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对于暂时保留的收费项目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
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本费,要严格按省教育厅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的用书目录、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和各市州实际选定的版本执行。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9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中课堂作业本的数量和质量继续由各市州物价、教育部门规定。
3、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服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继续委托各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按“保本不盈利”的原则管理,其中住宿费继续按原规定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办法。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在校购买学习和生活用品、在校住宿和就餐。尚无条件实行学生购票就餐的学校,伙食费只能按月收取,不得按学期预收。
4、未纳入城市收费范围和农村未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学生期刊及其它教学辅助资源,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学生保险由学生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购买,学校不得代办。
三、搞好政策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各学校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3〕4号文件规定搞好政策宣传,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实际执行与公示不符的,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对收费的投诉和举报。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社会反响较大的,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并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组织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取消。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今年3月20日前分别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
四、本通知所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去年已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内的学校。本通知发布后,过去我省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仍按去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13号和湘价费〔2007〕92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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