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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信部联清[2008]75号
  • 【发布日期】2008-02-13
  • 【生效日期】2008-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信部联清[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改委、物价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移动电话资费水平下降,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享有电信市场发展、技术进步的成果,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经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开展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决定降低移动电话国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下文所说“国内”均与此同)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漫游资费结构,合并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实行主被叫差别定价。
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
二、各电信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的要求,在不高于上限标准之下自主制定资费方案,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有关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
四、各省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鼓励电信企业有效有序竞争;加大电信资费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电信企业借机涨价;加强对相关电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电信企业要抓紧计费系统的技术改造,于2008年3月1日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本次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调整,电信企业对计费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一定的技术准备期。确因技术原因不能按期执行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后延执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标准。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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