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考试厅〔2008〕2号
  • 【发布日期】2008-02-04
  • 【生效日期】2008-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教考试厅〔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08年选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时间定于2008年6月14日,开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第二次考试时间定于2008年12月13日,开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ΠPЯ),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4月14日至19日,第二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10月13日至18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函报考生,还应向考点提供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报名考试地点

英语(PETS―5)考点:

北京语言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88817840)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45567)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471―6575727)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4―86909660)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82803121―6367/6368)

吉林大学(电话:0431―88499358)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86608579)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南京大学(电话:025―83593330)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电话:0571―88008096)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址:合肥) (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7893124)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5305)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l―86180084)

中国海洋大学(地址:青岛) (电话:0532―5901710)

郑州大学(电话:037l―63887548)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地址:洛阳) (电话:0379―64543766)

武汉大学(电话:027―68752843)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3272)

湖南师范大学(电话:0731―8872294)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36207153)

广西大学(电话:077l―3237226)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65851886)

四川大学(电话:028―85407413)

四川外国语学院(地址:重庆)(电话:023―65385446)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l―6702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408)

西安外国语大学(电话:029―85309384)

兰州大学(电话:093l―8912115)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l―6306946)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新疆大学(电话:0991―8582938)

日语(NNS)和俄语(TΠPЯ)考点:大连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外国语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吉林大学、新疆大学。

法语(TNF)考点: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德语(NTD)考点: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四川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阅卷,并将成绩通知各考点。

(二)成绩报告单在考试后两个月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有效期为两年,如作其他用途的,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请尽快将本文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的人员按时报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