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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0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2008-02-04
  • 【生效日期】2008-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0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第六十九批)、第三阶段(第二十六批)和第四阶段(第二批)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二十六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二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六十九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sepa.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6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9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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