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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22号
  • 【发布日期】2008-02-02
  • 【生效日期】2008-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榕政综〔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3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全市第二和第三产业经济发展情况的基本数据,为我市更好地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做大做强省会城市服务,为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调查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准确把握我市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查对象数量大、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工作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市里将成立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政务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涉及政府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方面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其余各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本地区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力量予以保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认真配合并积极参与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和行政登记资料的单位数量情况,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2008年度及相应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绝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精打细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进行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本地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发生。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扎扎实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并狠抓落实。要组织好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工作,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要切实抓好普查资料填报的培训工作,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普查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真实、可信。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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