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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教基〔2008〕5号
  • 【发布日期】2008-02-01
  • 【生效日期】2008-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闽教基〔2008〕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闽教基〔2005〕83号)精神,省教育厅制订了《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二月一日


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以下简称远教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远教设备包括教学光盘播放点、卫星教学收视点、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所使用的设备及教学资源。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项目县(市、区)和项目学校。其他县(市、区)及城区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装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 远教设备是农村中小学重要的教育技术装备,其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装备或电教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 建立宽带上网收视点的县(市、区),县级网络教育资源中心必须由专人负责,保证运转正常,确保中小学校能够顺畅接收中央免费教育资源。

第六条 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分工负责远教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确定1-2名具有一定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教师作为远教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保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项目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县、校两级的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培训和指导,为远教设备的正常运转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环境要求

第八条 远教设备所在专用教室的配套设施和综合布线(电源线、网络线、闭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随意拉线或接线,做到布设合理规范,确保运行安全。各专用教室须配备防火、防雷、防静电和防盗等保护设施,以及必需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工具。

第九条 远教设备所在专用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做好防潮、防尘、防高温和防强光工作,严禁在专用教室内吸烟、用食、会客或举行非教学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条 远教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项目县(市、区)、学校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设备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资产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一条 远教设备应专室使用,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搬动、拆分、外借,严禁私人占用。如遇学校拆并,应将远教设备合理调配,并办好财产转移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远教设备档案,做好每台设备使用、运行、保养和故障维修等情况的登记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远教设备的管理应实行校长或管理人员离任时的财产移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防止设备流失。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网络教育资源中心管理人员应及时下载、更新中央免费教育资源,并对资源进行必要的分类整理,确保宽带上网收视的学校能够接收好、使用好中央免费教育资源。同时应跟踪、监督和指导各学校的设备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远教设备管理人员日常要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掌握远教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能排除一般故障,定期检查保养,保证远教设备正常运行。

2、必须定期检查防雷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接地,严防雷电事故发生。

3、应及时接收、下载卫星教育教学资源,做好卫星资源、教学光盘的分类存储和存放工作,及时公布资源目录和更新目录,保证教师的方便检索和使用。

4、应做好计算机上重要文件的备份和防病毒工作。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严防非法信号攻击;若发现非法信息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

5、应根据教学安排,做好所需设备的检测准备工作,协助和指导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带故障运行远教设备。

6、在寒暑假期间,要确定负责人员,对远教设备进行妥善保管,以防止丢失。新学期开学前,要对远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调试,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远教设备“堂堂用”的要求科学合理编排课程,定期安排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影片或专题教育片,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远教设备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远教设备在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其开展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和农民科技培训活动,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努力提高设备的综合效益。

第六章 技术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各项目县(市、区)装备、电教部门应牵头建立专业技术骨干队伍,收集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制订远教设备故障诊断操作程序和解决办法,负责解决学校无法排除的设备技术故障。若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的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教师负责本校远教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解决常见的技术故障,中心校要同时负责为所属的一般农村完小校和教学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区域内的中小学校要互相提供技术支持。若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县(市、区)装备、电教部门取得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县(市、区)要负责落实好远教工程管理经费和设备维护、更新经费。学校要在公用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保障远教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日常的维修维护。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远教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应实行考核制度,纳入各级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远教设备管理、使用、维护情况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项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要组织一次对项目学校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要组织一次对项目县(市、区)的抽查,督促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并将抽查情况报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项目县(市、区)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县(市、区)和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县级网络资源中心和远教设备专用教室管理制度,以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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