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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的通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02-01
  • 【生效日期】2008-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的通报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的通报

(建城[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石家庄市、迁安市、沈阳市、调兵山市、四平市、松原市、常州市、南通市、江阴市、衢州市、义乌市、淮南市、铜陵市、永安市、南昌市、新余市、莱芜市、胶州市、乳山市、文登市、新乡市、济源市、舞钢市、登封市、黄石市、株洲市、广州市、东莞市、潮州市、贵阳市、银川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奎屯市、天津市塘沽区、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根据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有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了评审工作。在此基础上,经研究,决定2007年命名石家庄市、迁安市、沈阳市、调兵山市、四平市、松原市、常州市、南通市、江阴市、衢州市、义乌市、淮南市、铜陵市、永安市、南昌市、新余市、莱芜市、胶州市、乳山市、文登市、新乡市、济源市、舞钢市、登封市、黄石市、株洲市、广州市、东莞市、潮州市、贵阳市、银川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奎屯市等34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天津市塘沽区、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渝北区为“国家园林城区”。

被命名的城市(城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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