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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8〕20号
  • 【发布日期】2008-01-29
  • 【生效日期】2008-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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