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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辐射及地表水监测培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58号
  • 【发布日期】2008-01-23
  • 【生效日期】2008-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辐射及地表水监测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辐射及地表水监测培训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网络(辐射及地表水部分)建设工程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我局将于2008年组织辐射及地表水监测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辐射及地表水监测培训工作分别由我局核与辐射安全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负责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含时间、地点、详细内容、学员、专家、预算等),并推动培训计划的执行。具体培训会务工作由培训承担单位负责。

二、培训内容

培训基本情况见辐射及地表水监测培训计划表(附后)。培训共十五期,其中辐射监测培训七期,地表水监测培训八期。计划培训人数1380人,原则确定为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地市级以上及重点县环境监测机构有关人员。根据批准的培训实施方案,我局核与辐射安全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确定详细培训内容并另行通知相关单位。

三、培训经费

我局共安排培训经费410万元,其中辐射监测培训150万元,地表水监测培训260万元。培训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专家劳务费、专家交通费、资料费(含培训教材)、场地租赁费、食宿费、中西部学员交通补助费等,原则上不得向培训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其他

请你们督促有关单位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我局将及时对培训工作予以检查和总结,确保形成实效。

请有关局(厅)督促培训承担单位配合我局核与辐射安全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做好组织工作。

附件:辐射及地表水监测培训计划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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