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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8〕8号
  • 【发布日期】2008-01-14
  • 【生效日期】2008-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粤府〔200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广东省通过2004年进行的第一次经济普查,摸清了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为全省重大经济决策提供了翔实有力的基础数据和依据。近年来,广东省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摸清全省的“家底”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对研究制定广东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广东省经济总量的90%以上,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增加了能源消耗基本情况等内容,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办、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等单位,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经济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的普查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35号文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和社会动员,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要通过普查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四、落实经费,依法普查。各地要按照国发〔2007〕35号文的要求,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工作必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于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负责协调处理。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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