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63号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05
  • 【生效日期】2008-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63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63号




德国已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消灭家猪古典猪瘟疫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德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家猪及其相关产品。

农业部令199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