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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8]76号
  • 【发布日期】2008-01-04
  • 【生效日期】2008-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改价格[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文化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电局、体育局、工商局:

为完善演出市场体系,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化 部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广 电 总 局
体 育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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