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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7〕101号
  • 【发布日期】2007-12-29
  • 【生效日期】2007-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

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

(粤府〔2007〕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制定的《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推进广东省卫生事业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广东省卫生事业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期间广东省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十五”期间,广东省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05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79岁,比2000年提高0.27岁,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79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8.09‰和17.44/10万,比2000年的16.77‰和31.47/10万分别下降52%和4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9.76‰,比2000年下降122%,综合反映广东省居民健康水平的指标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从2000年的20.5%提高到2005年的50.5%,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卫生应急体制初步建立,卫生科技教育不断进步,岭南中医药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发展。

1.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取得重大胜利;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四免一关怀”政策有效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100%;乙型肝炎疫苗和乙型脑炎疫苗纳入全省免疫规划范围,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百白破、麻疹、乙型肝炎和乙型脑炎等全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到75%;疾病监测网络不断健全,实现了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卫生应急工作明显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基本建立,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高,有效应对和处置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发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至“十五”期末,全省共设置医院965所(含中医院139所和中西医结合医院5所),乡镇卫生院1391所,街道卫生院7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4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452个,乡村医疗点23763个,各类门诊部(所)12223个,妇幼保健院(所)125个,专科防治院(所、站)157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4个,卫生监督机构118个,采供血机构44个,急救中心(站)6个,健康教育机构35个,医学科学研究及其他卫生机构156个。

3.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十五”期末,全省卫生机构、医院病床、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事业费分别为16318个、19.26万张、29.73万人、55.18亿元,分别比“九五”期末增加15%、23%、12%、102%.按常住人口计算,全省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床位2.09张、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1.28人、注册护士1.07人;每万人口拥有疾病预防控制人员0.98人、卫生监督人员0.38人、执业中医师及执业助理中医师1.68人。

4.卫生改革不断深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继续从体制、机制和结构上深化卫生改革,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卫生法制建设和强化行业监管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十一五”期间进一步推进卫生改革积累了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广东省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广东省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制约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广东省人口持续增长,流动人口较多,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同时,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方式及生存环境的改变以及居民疾病谱的变化,使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

1.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流行仍比较严重。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尚未得到根本控制,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不断出现,严重威胁居民健康。恶性肿瘤、高血压、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威胁日益增大。职业病、精神卫生、意外伤害和食品安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居民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公共卫生及社会问题。

2.农村卫生发展仍然滞后。农村公共卫生面临传染病、慢性病和意外伤害并存的局面。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强,基础条件差,人员素质不高。全省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19%,高中以下无专业学历者高达27%;村卫生站医生中具有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仅为9.1%.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缺乏经费保障,预防保健工作存在隐患。

3.妇幼保健工作比较薄弱。妇女孕产期疾病、儿童感染性疾病等继续威胁妇女儿童健康。产科出血、妊高症等一直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肺炎、早产或低出生体重和新生儿窒息等是导致农村儿童死亡的重要因素,一些有效的干预措施推广困难。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问题尤为突出。出生缺陷影响了国民素质的提高。城乡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差距不断扩大。

4.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适应群众需求。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过度集中在大城市和大医院,社区卫生资源不足、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不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不合理,公益性质淡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市场秩序不规范,价格虚高。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问题在一些地区仍较突出。医疗机构全行业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条块分割和部门所有阻碍了监管措施的落实。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约四成城乡居民仍自费看病。

“十一五”时期是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将达到宽裕小康,城乡居民将更加重视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生命质量的提高,对卫生服务提出更高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增加政府投入,减轻群众个人负担,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是“十一五”期间卫生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

二、广东省卫生事业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工作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卫生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统筹城乡、区域卫生协调发展,统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协调发展,建设适应人民健康需求、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提高全省居民的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建设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系,促进人人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2.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强化政府责任,改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公益性质,扭转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倾向,减轻群众负担。

3.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重,制定扶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政策措施,实现中西医、中西药协调发展。

4.以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为重点,健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5.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鼓励公平、有序竞争。

(三)改革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全省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

――到2010年在全省普遍建立比较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解决农村公共卫生和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以上。

――到2010年在全省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卫生事业现代化。

――到2010年在全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到2010年基本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2.主要健康指标:

――城乡常住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到2010年超过76岁。

――婴儿死亡率:到2010年控制在8‰以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10年控制在10‰以下。

――孕产妇死亡率:到2010年控制在18/10万以下。

――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到2010年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

3.主要疾病控制指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6万名以内,性病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80%以上,治愈率达到90%以上,有效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13万人以上;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7%以内,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所有县(市、区)基本消灭麻风病。

4.卫生资源配置指标:到2010年,建立三级医院两个半小时服务圈、二级医院1个半小时服务圈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半小时服务圈,形成方便快捷的应急救治和转诊网络;全省平均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及助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医院床位分别达到1.6人、1.4人和2.7张;执业医师及助理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总体配置比例力争由2005年的1.19∶1逐步调整至1.10∶1,二级以上医院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民营医院比重达到15%-20%.

三、重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重大疾病防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1.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对艾滋病和性病的检测监测系统;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大力推广各项有效干预措施,全面实施医疗救治和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快速诊断和结核菌耐药研究。加强对鼠疫、霍乱、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登革热等其他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加强对新发现传染病、输入性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的基础研究和预防监测,继续巩固已控制和基本控制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成果。加强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有效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

2.进一步强化计划免疫。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麻疹发病率下降50%,乙脑、狂犬病、出血热等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下降30%.以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为重点,落实预防接种措施。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政策。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在校生等重点人群,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状态。依法规范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安全、有效、经济的疫苗。

3.切实加强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有效控制疟疾、肝吸虫病和食源性寄生虫病等疾病流行。各县(市、区)疟疾的年发病率控制在0.1/万以下。2010年全省肝吸虫病感染率比2005年降低40%.采取药物驱虫、健康教育、改厕等综合防治措施控制蠕虫感染,到2010年,蠕虫感染率比2004年下降40%以上。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4.做好慢性病、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健全慢性病防治和监控网络,建立个人或家庭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在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等广泛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对危险因素的干预,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疾病、伤害和精神疾病的发病率,降低学生常见病和口腔疾病的发病率。推广实施慢性病综合干预工作模式,规范诊疗方案,推广适宜技术,开展肿瘤筛查,促进早诊早治。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加大卫生执法力度,遏制和减少职业病发生。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康复工作,提高职业中毒救治水平。

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建立精神卫生防治网络。落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治疗措施,提高医疗和康复水平,降低精神疾病致残率。加大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咨询辅导和干预力度。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继续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农民缴费标准,稳步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创新宣传发动工作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帮助特困群众和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逐步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引导群众到乡镇卫生院就医。

认真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基本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条件。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各级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及责任考核机制。探索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试点,有效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依法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和行业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在镇、村两级兴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明确乡镇卫生院管理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各项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在合理调整规划布局基础上,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分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实行院长聘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全员聘用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择优聘用,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以满足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根据人员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等进行严格考核和合理分配,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逐步改造成规范化的、城乡衔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村委会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预防、保健、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连续、优质、价廉、便捷、有效的卫生服务,并成为卫生监督的哨点。鼓励乡镇卫生院承办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大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强化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功能,着力提高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遏制传染病、地方病的流行。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作为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业务指导中心的重要作用,使之切实承担起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的职责。稳定县域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队伍,保障县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业务经费,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用房、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三配套。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加大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投入,确保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用房、执法设备设施、人员素质达到国家要求。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确保有人承担疾病监测报告、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任务。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职能。加强乡镇餐饮卫生和劳动卫生监督,消除疾病及职业危害隐患。组织专家筛选推广中医药适用技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及其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及作用。

完善卫生人才政策,充实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在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继续教育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吸收医学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使高学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改革农村卫生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农村卫生人才评价标准体系,着重从临床工作经验、农村卫生工作年限、实际工作能力及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调动农村卫生人才积极性,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全省每个行政村(乡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设置一个卫生站,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

加大医疗对口帮扶工作的力度,改善贫困地区医疗条件,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继续实施“千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卫生人才智力扶持乡镇卫生院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1年的制度。

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认真实施《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到2010年,以县(市、区)及乡镇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均达到80%以上。

(三)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卫生服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加快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结构调整,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与预防保健机构和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珠江三角洲所有地级以上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级市力争提前实现规划目标。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照3万―10万居民的标准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万人口配备2名-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并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的标准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将公立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改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研究医疗机构人员合理流动有关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力度,加强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明确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标准,推广采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为当地居民和外来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

(四)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规范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集妇幼卫生监测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规范和推广儿童心理卫生保健示范门诊。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制度,完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加强乡镇卫生院的防保科、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妇幼保健基本服务能力,落实高危孕产妇管理及急救、转诊制度。继续实施“降消”项目,改善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广泛推广妇幼保健适宜技术,提高住院分娩率和孕产妇保健管理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到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

3.降低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儿童保健管理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降低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窒息、腹泻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等疾病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促进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到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到1.5%以下。

4.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策略。强化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及咨询指导,完善婚检制度与婚姻登记制度的衔接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免费婚检办法,鼓励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水平。全面实施产前筛查和诊断。完善全省出生缺陷监测网络,以防治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为重点,做好胎儿和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的筛查和诊治,提高综合防治水平。严禁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趋势。

(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加快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和标准体系。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完善基础医疗和护理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强化医院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合理的医护比例和床位与护士比例,落实护士配备标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力加强护理服务监管,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和护工管理。改善患者就诊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加大对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全省联网监管。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的监管,提高基础医疗及护理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加强部门协调和合作,大力打击非法行医,严禁虚假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杜绝非法采供血,加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服务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全省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执业行为、医院管理等综合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督导工作。

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主导的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制度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活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端正办院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以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为核心,推进医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作用,落实对孤儿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

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禁止公立医疗机构利用集资和擅自贷款等手段盲目扩张,限制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

(六)大力加强城乡卫生适宜人才培养和卫生队伍建设,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管理研究。

大力实施名医工程、公共卫生人才工程、中医药人才工程、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和卫生管理人才工程,结合居民健康需求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医学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种岗位培训制度,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强化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防治结合、中西医结合等方面的人才培养,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和培训方式,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医疗卫生管理人才。不断完善人才队伍结构,全面提高卫生人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符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卫生人才队伍。

完善农村卫生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各地要制定规划,对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的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接受较高档次的学历教育。各级医疗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进修人员给予费用减免。省对农村卫生人才继续教育、定向培养和在职学历教育实行补助政策。

大力促进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管理创新,加强应用医学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大力推广适宜技术。加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鼓励和支持具有实力和条件的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管理研究,重视培养中青年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加强海内外人才引进。加强卫生政策和卫生管理研究,推动全省卫生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重视和合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提高卫生决策管理水平。开展卫生管理重大课题招标,调动省内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团组织及相关企事业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各类专家咨询队伍和专家库,注重决策评估,建立重大决策咨询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推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调整行业协会职能,做好行业管理决策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七)大力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和重要作用。

以“名院、名科、名医”建设为龙头,带动全省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医服务水平提高,形成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省县级中医院中医服务普遍加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设立中医科;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专科(专病),建成一批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现代化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

坚持中西医、中西药并重,实现中西医药协调发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做好中医药继承和创新工作。制订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实施名厂、名店、名药的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快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在重大疾病防治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工作,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切实做好中医药理论、文献、古典医籍及名老中医经验等的继承研究工作,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不断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大力培养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人才,全面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广泛传播和弘扬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加强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中医药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

(八)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创新健康教育形式与健康促进手段,提高健康教育成效。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进城乡居民健康教育。积极开展控制吸烟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各类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患预防知识的知晓率,降低精神障碍的发生率。针对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创建健康社区。改进控制吸烟的策略与措施,遏制青少年吸烟率上升趋势。到2010年,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中小学生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80%、90%,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5%、70%、80%;工矿企业管理者和各种作业人群的安全与健康培训率达到100%;大型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在城市达到100%,在农村达到80%;90%以上的中小学和医院成为无烟区,全省所有城市均成为无烟草广告城市。

2.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卫生防病为核心,以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健康社区为载体,大力开展除害防病,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城镇试点活动。力争新增3-4个国家卫生城市,90%地级以上市和80%以上县级市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新增30个国家卫生镇和50个省级卫生镇,40%以上县城镇达到省卫生镇标准;新增1500个省级卫生村及一大批市级卫生村。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80%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以上,全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市实现灭鼠达标,80%以上城市实现灭蝇达标。

3.加强环境与健康研究。减少环境污染对居民健康的危害,控制水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完善相应法规制度,推动无害化处理。

(九)分类指导,促进全省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支持广州市和深圳市依托高等院校附属三级医院群(含非直属附属医院),形成医疗服务中心。珠江三角洲地区应根据实际服务人口,适度增加卫生资源配置,率先大力发展城乡衔接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提供社会化的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供多元化的专科服务、特色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粤东、粤西和粤北山区应根据实际服务人口合理调整卫生资源配置,每个地级市和县(市)政府,原则上确保举办一所综合医院、一所中医院和一所妇幼保健院;在每个乡镇举办一所卫生院,在每个街道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点加强县(市)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基本设施和环境建设,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以当地市级人民医院为中心、转会诊便利的区域医疗服务网,减少跨区域的转诊量,抑制诊疗成本过快增长。鼓励具有比较优势和区位优势的汕头市、湛江市和韶关市建设成为粤东、粤西和粤北的区域医疗中心。

鼓励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加快卫生事业现代化建设,创新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机构运营机制,条件成熟时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省情的卫生事业基本现代化的途径,使当地卫生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水平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地区)水平,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提供借鉴经验。

推动疾病防治机构的整合。支持各地对布局不合理、设置分散、服务单一的慢性病防治所(站)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性慢性病防治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慢性病防治机构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合为综合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现共享资源,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综合防病能力。

(十)加强卫生合作与交流,切实做好医疗援外工作。

贯彻卫生国际合作为卫生改革发展服务、为外交服务的方针,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和资金,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密切粤港澳台卫生合作与交流,完善信息通报与协作机制,落实疾病防控措施。积极做好援外医疗工作,提高援外医疗工作效果。

四、保障政策和措施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

1.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采用适宜医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低价、有效的药品,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强监管,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2.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调整和优化配置区域内卫生资源,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深化改革,完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维护公益性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建立责权明晰、富有生机、监管有力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严格控制公立大型医院建设规模,限制购买大型医疗设备,严格新技术准入制度,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进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者选拔任用办法和管理方式,制定任职业绩评价标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分配办法,按照按劳分配和向优秀人才及关键岗位倾斜原则,完善人员激励机制。

3.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对卫生领域的投入,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继续引导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地域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尤其是有一定规模、层次较高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创造有利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多渠道办医格局的形成。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继续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适当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继续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方式,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二)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增加政府卫生投入,落实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级政府经费保障责任,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改变居民医药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过高的状况。落实和完善政府补助政策,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按照公共财政原则,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加大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卫生事业的专项转移支付机制,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及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切实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1.切实保证公共卫生机构和重大、重点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关重大、重点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政府新增卫生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卫生。积极贯彻落实粤发〔2007〕9号文,对全省乡镇卫生院按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与建设,建立稳定的乡镇卫生院投入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年度经费,用于人员开支和事业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事业费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省和市级财政给予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由市级、县级和镇级财政共同落实。县级政府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包括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包括承担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县级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从2007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按每万名户籍人口配置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实行村卫生站财政补贴制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地级市以及恩平市的村卫生站医生予以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对民办卫生机构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按财政有关规定补助。

各级政府根据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所需的基本条件。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继续在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设备装备给予补助。市级和县级财政也应根据财力安排相应的专项补助。

3.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级和县级政府要为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社区卫生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服务人口、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试点。

4.落实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的政府补助政策。对县级以上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经费、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对中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按成本收费补偿。研究改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加成机制,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

5.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继续在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方面加大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级以上市财政也要相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6.以人为本,统筹组织,公平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努力缩小城乡、地区差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建立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城乡低保人群和弱势群体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条件成熟时建立覆盖全省常住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7.加强卫生财务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各司其职,通过购买服务、绩效考评、加强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措施,提高卫生事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研究制订规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经营行为的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全面提高服务能力。

1.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职能定位,完善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调整人员结构,逐步剥离各级非防保专业人员,精简优化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提高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制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标准,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估机制。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立规范、科学、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推动应急法制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全面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指挥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其他各类专项预案,建立全省应急实验室网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指挥与处置水平。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着力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装备等管理水平。完善应急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充实卫生应急技术队伍;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急管理培训,重点培训省级技术与管理队伍和市级专家、师资队伍。建设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继续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3.完善卫生监督体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保障措施。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严格人员准入。强化人员培训,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管,全面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和能力。

4.统筹推进卫生信息化工作。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和医院信息系统,以卫生信息化促进卫生现代化。以建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为切入点,通过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推进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和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健全和完善信息直报系统,提高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统计等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应用,促进卫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和业务流程优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

5.改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供给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衡供给。重点加强农村、社区、欠发达地区的公共卫生基本服务设施的建设。创新公共卫生服务供给机制,对人口集聚量较大的城市新区和经济功能区,通过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等措施,努力扩大城市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范围,将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全省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

(四)转变工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

明确政府卫生管理职责,切实转变职能,重点加强医疗卫生保障、医疗卫生管理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进一步增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完善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推进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做好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五)加强卫生文化建设,促进卫生行业健康发展。

大力加强卫生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积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建立“名医”评选制度,弘扬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挂网限价竞价采购、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医德医风建设,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六)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开创卫生事业发展新局面。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卫生事业,增进人民健康作为关心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卫生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规划的落实。各级政府应成立有关卫生工作的协调机制,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统筹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价格、经费保障和药品购销等有关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卫生工作。

2.动员社会资源发展医疗服务。保持公立医疗机构适当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办医疗机构,增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为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

3.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正确引导宣传舆论导向,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积极推动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共同为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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